2018.03.28
「去年底經濟部公告,新增「信用卡或金融卡收單業務銀行」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的新履約保證方式(註一),似乎沒太多人注意,我們這邊幫業者標出重點----以後只要向這兩類機構辦理業務,就不用再另行做履約保證或信託了,省去一次手續與信託的資金成本,降低禮券發行門檻。
以往零售業者要發行禮券,根據經濟部依據消保法發布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其款項必須先辦理履約保證(註二),取得擔保,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然而因為向銀行辦理履約保證或信託的手續費成本高,而銀行承做這類服務的成本固定,對於接受中小型公司履約跟信託的申請意願也不高,導致中小型公司發行禮券但沒有履約或擔保,都不合乎法令規範。
因此開放了「信用卡或金融卡收單業務銀行」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可以作為擔保機構,讓中小型業者的禮券不會因為銀行不承作中小型客戶,只能私下發行,而對消費者沒有保障。
關鍵會回到收單銀行與電子支付機構承作時會如何確保業者可以履約? 應該還是會用:
第一,現金擔保,依比例押現金在收單行那取得履約保證,一般比例是1:20,等於是壓一百萬能賣兩千萬的票券,這樣的方式比較快速,但以銀行業的模式,業者必須跟銀行有足夠的熟悉度,不然銀行承作意願應該不高,且對業者來說還是有沈重的資金壓力。
第二是即時信託,消費者刷卡購買禮卷後,收單銀行不會馬上撥款給業者,而是當消費者核銷禮券後,收單銀行才會將核銷過禮券金額撥付給業者。若要做到這種模式,收單銀行必須具備相關票券管理系統才能做到,以目前收單銀行普遍不具備這樣的系統,短時間內應該看不到收單銀行提供這樣的服務,但這樣的模式能夠降低業者的資金壓力,讓發行票券更便捷。
(註一) 法規名稱: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其他履約保證方式: 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兼營信用卡或金融卡收單業務之銀行
(註二) 經濟部依據消保法發布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零售業者若發行禮券,其款項必須先辦理履約保證,其方式包括:(1)銀行足額履保(2)銀行信託專戶(3)同業互保(4)公會聯保以及(5)由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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