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約定條款及交易糾紛處理

一、定義
1. 付款人:係指商品或服務之買受人。
2. 特店(收款人):係指商品或服務之銷貨人,且必須與本公司簽立合約成為高鉅科技之合作店家。
3. 用戶:前所稱之付款者及收款者,均為本服務之用戶。
4. 發卡機構:係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發行信用卡等相關業務且與信用卡組織有合作關係之所有國內、國外發行信用卡之機構、團體。
5.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6. 代收付服務: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金流交易成立後,由高鉅科技代理收受金流交易之
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完成時,再將代收之價金轉付予收款人。
7. 前項所稱之一定付款條件完成,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付款方已取得商品、獲得服務,或一定天期屆滿而付款方未提出異議等,付款方應自行確認付款條件是否完成,並應於規範時限內提出相關權利主張,任何因付款方未依本服務說明提出異議而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二、代收付服務
1. 特店於網站上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須提供商品及服務之說明,並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與規定。 

2. 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如屬消費者當地法律/法規禁止、限制買賣者或有其他爭議,同意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鉅科技)保留該爭議款項暫不付款。 

3. 特店如有遞延性交易致無法提供商品、服務或勞務時,應無條件配合高鉅科技依收單機構及其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爭議帳款處理事宜,不得異議。 

4. 透過本服務進行的交易,特店應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及管理,若特店之消費者否認有該筆交易或就其相關交易內容有任何爭議,其風險均由特店負擔。 

5. 特店同意高鉅科技為本服務作業需要,得提供予金流服務商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特店名稱、統一編號、營業項目、基本業務情況說明、相關設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企業及業務聯絡人電子郵箱及用戶消費者相關資料等,特店並願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內隨時依高鉅科技之要求提供前開特店相關資料。 

6. 若特店之消費者對於消費內容及退補費等事項有疑義時,特店應與消費者協商解決,高鉅科技並無墊付帳款之義務。 

7. 特店應盡力解決消費者因購買特店貨品或服務而引起的索賠或投訴。特店與消費者間之交易糾紛,高鉅科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8. 特店同意跨境交易由高鉅科技代為向銀行辦理結/購匯手續,國際匯出將轉為特店指定幣別匯出,國際匯入將轉為台幣,匯率以換匯時高鉅科技指定之銀行公告為準。 並同意高鉅科技提供銀行辦理結匯時所需之相關資料。 

9. 撥款帳號之變更,需以書面正本辦理,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10. 特店同意支付附件一所列各項費用予高鉅科技並接受高鉅科技名義開立之發票(撥款手續費及保證金除外)。 

11. 高鉅科技將依財政部函,開立扣除交易手續費或資訊服務費後之金額發票予特店,特店同意高鉅科技得就撥款金額扣除交易手續費、匯款手續費、歸屬於該撥款週期內之爭議款項(包含退款)及特店積欠或應賠償高鉅科技之費用後撥付至特店開立之指定專用存款帳戶,特店不得以第三人帳戶為指定撥款帳戶。
12. 特店應負責每月與高鉅科技對帳,如雙方帳務資料金額不符,應進行處理協議。如 高
鉅科技與特店終止合約時,特店依本附約委託該終止合約之相關義務亦隨之免 除。
13. 雙方帳務報表不一致或高鉅科技之繳款人提出異議時,雙方系統應提供必要之交易及帳務報表功能,當雙方報表紀錄不符時,應暫以高鉅科技之資料為準,嗣後再行依正確查證結果予以調整。
14. 若因金流服務商或國際匯兌因素延宕,特店同意高鉅科技以書面或mail通知特店後暫不撥款。高鉅科技收到金流服務商款項後之次一期撥款日將未撥款至特店帳戶內。
15. 高鉅科技就本服務所代收之交易款項,依照法規已經全部存入與信託銀行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本公司為履行代理收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使用。

三、退款處理方式
1. 特店經本服務成功收取付款人以WebATM為付款方式之交易款項後,若允許付款人辦理退貨、取消交易,本功能不提供退款機制,特店應自行退款予付款人,且該交易計收之手續費將無法返還特店。
2. 特店辦理退款時,若欲退款金額扣除保留金10%後,未撥款項之總額不足以支付退款金額時,特店需先匯回退款全額,高鉅科技始得接受辦理退款。
3. 特店應清楚辦理退款程序,並將退款憑據提交高鉅科技。

四、爭議款項處理
1. 特店同意於下列情況退還高鉅科技已付款項,特店並同意高鉅科技得自高鉅科技應給付予特店之他次請款金額中逕行扣除,特店絕無異議:
(1) 雖交易支付已完成,但消費者未取得貨品或退貨或應得服務或對該貨品及服務有爭議、拒付、索賠之情事發生者。 

(2) 高鉅科技接獲收單機構、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 

(3) 當高鉅科技向特店調閱任一筆電子結帳交易之簽單及交易紀錄,而特店於接獲通知起算7日內未提供者。 

(4) 如為非與持卡人面對面接觸之交易(包括但不限網路訂購、電話訂購、傳真訂購、郵購),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特店無法舉證該筆遭否認交易之對象為該有效信用卡之持卡人本人者。
(5) 特店違反第八條第(11)項或第四條之約定,而高鉅科技係已墊款項予特店後方查知者。 

(6) 高鉅科技可證明特店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7) 持卡人認定簽帳記錄有不當之簽發或更改。 

(8) 持卡人對簽帳記錄所表示之交易金額、交貨物品或提供服務之品質有爭議,而 
 特店未予處理或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
(9) 特店有構成違反本合約之行為提示簽帳記錄,並且已收受特店付款。 

(10) 特店所出售之貨品或所提供之服務有違任何政府之法令規章。 

(11) 收單銀行通知有疑義之交易,且未做退款處理之款項。 

(12) 其他依相關規定特店有任何應返還高鉅科技墊付款之情形。 

2. 若特店之繳款人否認其曾為金融通路轉帳扣款之委託或指示或金額有誤時,除係由繳款人自行使用密碼(金鑰)經檢核無誤、扣款銀行依繳款人授權之扣款交易外,特店同意自接獲高鉅科技書面通知後,立即退還扣款銀行或繳款人帳戶原轉帳扣款之金額及自扣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該扣款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其他一切損害。
3. 交易糾紛申請管道(電話:04-23220267、傳真:04-23212605)
4. 交易糾紛處理程序


五、高鉅科技免責
1. 特店違反本附約第七條第(二)項致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第二條第
(六)項或其他未依本合約之約定處理之帳款或程序,高鉅科技不負支付該筆帳款之義務,若高鉅科技已為給付者,特店應返還高鉅科技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高鉅科技得自特店他次請款金額中逕予扣抵;倘致高鉅科技受有損害,特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高鉅科技並得依法追訴特店之相關法律責任。 

2. 特店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勞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勞務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高鉅科技得在通知特店後,暫延支付該筆帳款;若高鉅科技已為給付者,特店應退還高鉅科技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高鉅科技得自特店他次請
款金額中逕予扣抵,若經確認有應支付予特店之帳款,高鉅科技應即支付之。 

3. 特店若經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 或風險特店,或經高鉅科技認定特店為質疑或風險特店者,高鉅科技無須事先通知 特店,有權暫時凍結特店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待通報單位或有權機關調查確認特店無質疑或風險之虞,高鉅科技應於知悉後解除特店凍結並恢復特店刷卡交易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惟特店不得請求凍結期間相關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4. 特店提供持卡人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之保固、免費諮詢服務或其他售後服務,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特店違反前述規定或持卡人因相關消費爭議而拒付款項,並經消保官或政府機關或國際組織認定消費者毋需付款者,高鉅科技得在通知特店後,停止支付該筆帳款;若高鉅科技已為給付者,特店應即退還高鉅科技,並同意高鉅科技得自特店他次請款金額中逕行扣抵。 


六、損害賠償
1. 特店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之交易,致高鉅科技所產生之損害或對高鉅科技所產生之一切債務,特店應負賠償之責,高鉅科技並可由保證金及應撥給特店之任何款項逕行扣除若債務金額超出保證金及應撥給特店之任何款項之金額,則特店及其負責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清償責任不因合約終止而結束。 

2. 特店須妥善保管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正本等所有相關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特店發票、交易憑證、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或依特店營業性質而簽發之相關文件),除JCB卡須保存二十四個月外,其餘卡別至少應保存十三個月:特店於上開保留期間經過後始得將前述文件銷毀並須留存記錄,以供高鉅科技、收單機構及各相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查驗上開資料文件或記錄。
3. 特店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若特店未善盡保管責任,致第(二)項資料文件或記錄外洩,除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對高鉅科技、收單機構或持卡人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4. 高鉅科技若於撥款前接獲司法機關函文、發卡機構或持卡人有關爭議款項之通知時,於責任歸屬未確定前,特店同意高鉅科技暫緩支付該筆帳款,若已給付者,特店應退該筆帳款由高鉅科技暫予保留,或由高鉅科技自特店下次請款金額中暫予扣留,俟責任歸屬確定後,若有應付特店之帳款,高鉅科技應即支付之。特店因前項規定對高鉅科技所負之一切債務,高鉅科技可由保證金逕行扣除,若帳款金額超出保證金則特店負完全清償責任。

七、商品內容
特店應擔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不得有妨害善良風俗或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包括但 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專利法、醫療法、藥事法、著作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倘有涉及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有關權利時,應由特店先行取得合法使用權後,方得向持卡人販售。倘特店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上述事項而引致訴訟、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時,應由特店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及律師費用)及損失,概與高鉅科技無涉,若因此致高鉅科技及持卡人遭受損害時,另須對高鉅科技及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代收付服務終止
1.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服務,但特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高鉅科技得隨時終止本服務:
(1) 特店被發卡機構透過國內/國外清算機構通知偽卡交易,特店接獲之筆數累計超過五筆或超過當月請款金額1%者。 

(2) 特店遭扣款金額占當月請款金額5%(含)以上者。 

(3) 特店從事未經高鉅科技同意之交易者,包括但不限於〝郵購〞、〝電話訂購〞、
〝預購交易〞、〝直銷/傳銷〞或手機月租費扣繳及遞延性交易等業務。 

(4) 特店違反本合約約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 

(5) 特店或其負責人出現財務不良之訊息。 

(6) 高鉅科技經收單機構通報、持卡人承認或國際組織通報而認定特店為質疑或風險特店者,且特店無法於高鉅科技告知時效內提出高鉅科技認定之合理佐證資料與說明,惟高鉅科技有權不告知特店通報來源或是持卡人資料。
2. 特店違反前項第(3)、(4)款者,高鉅科技應對特店所為之交易樣態、營業內容等事項進行調查,並為必要之處置。

3. 特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約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即自動終止,若有第(5)款任一情形者,特店同意高鉅科技應通報收單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1) 特店違法經營(包括但不限於喪失營業資格或執照)、結束營業、解散、停業、無
力償債、重要財產被扣押或遭法院查封、貨物因出質而遭拍賣或受破產之宣告。
(2) 特店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讓與他人。 

(3) 特店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高鉅科技。 

(4) 特店違反第八條第(7)項後段、第(11)項者。 

4. 本服務合作事項若因情勢變更、業務需求或經高鉅科技收單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法令規定或命令高鉅科技停止辦理者,高鉅科技得通知特店終止服務。高鉅科技得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特店,特店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如該項情勢變更事由不可歸責於高鉅科技,高鉅科技得立即公告及通知特店終止本服務之時間,且不受一個月之限制。 

5. 本服務終止時,甲乙雙方須將終止前相關費用清算,並於終止後一個月內全數結清支付。 


九、信用卡作業規範
1. 因本服務部份業務係由信用卡收單銀行(以下稱收單銀行)協助完成,如特店與收單銀行間因故終止或解除合約,則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亦隨同終止,雙方均不得因此對他方主張損害賠償。
2. 本合約簽訂後,特店同意於持卡人線上刷卡日起七個日曆日內向高鉅科技提示請款資料及退款資料,惟若請款日逾國際組織所規定之請款期間,且發卡機構援引該國際組織關於請款期間之規定而向高鉅科技請求返還該筆款項時,特店同意配合辦理。
3. 高鉅科技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信用卡交易金額全部交付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4. 特店經由網際網路收到持卡人傳送之信用卡號交易資料必須透過高鉅科技傳送到銀行取得授權,在銀行對於持卡人身份與持卡條件尚未確認完成授權前,不得逕與持卡人完成以信用卡支付貨款交易,如有違反者或所載之授權號碼與高鉅科技及銀行紀錄之授權號碼不符時,高鉅科技與高鉅科技之收單銀行不負付款義務。若已支付者,高鉅科技可於爾後之特店請款中扣除或向特店請求損害賠償。
5. 本合約約定之手續費,特店不得轉嫁於持卡人簽帳款上,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於持卡人簽帳款上。
6. 信用卡之使用應在卡面所顯示的有效期限內由所有人親自為之,不得由非本人代為使用,且卡片所有人即為交易買受人。
7. 除經高鉅科技及收單機構例外許可之特殊情形外,持卡人購買服務或購物之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特店不得將持卡人未經發卡機構核准之一筆交易攤分作 兩筆或多筆金額(俗稱拆帳單)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且特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以及非實際消費之簽帳或從事融資性墊付現款等交易(俗稱調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或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亦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特店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
8. 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而特店逕行接受持卡人之線上訂購者,一切款項損害由特店自行負責,如有造成高鉅科技損害者特店並應賠償。 

9. 簽帳交易完成後,若特店允許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應向高鉅科技辦理退款,特店不得利用現金退款予持卡人。 

10. 對於收單銀行通知有疑義之交易,而特店無法於高鉅科技通知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 (包括但不限於到貨證明)或消費者堅持否認交易等事宜,特店必須依高鉅科技指示,主動操作退款作業。若特店拒絕或延遲操作,高鉅科技得代為操作退款交易。 

11. 非經高鉅科技同意特店不得承作遞延性交易。特店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若屬遞延性質,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消費者知悉。倘特店違反此項約定而承作遞延性交易,高鉅科技有權拒絕處理該交易之帳務 及授權事宜,並得保留該部份之款項至特店提出已完成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付證明,並經高鉅科技確認無誤後再予撥付,若致高鉅科技因此支出任何費用或受有損害者,特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特店對其銷售之商品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高鉅科技於責任歸屬未確定前,得暫緩支付該筆帳款,其已給付者,特店應負返還之責,高鉅科技並得自下次撥款金額中扣除該筆帳款,實際帳款歸責暨權責區分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與國際組織規定辦理。 

13. 乙方不得販售我國法令及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包含但不限於網路賭博、股票、期貨、選擇權、虛擬貨幣、NFT以及相關周邊商品或服務)。
14. 如特店為旅行業,舉凡持卡人購買旅遊商品,特店應與持卡人簽署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之約定對持卡人負履約保證責任,倘特店因違反「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約定致持卡人權益受有損害時,特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概與高鉅科技無涉。
15. 甲乙雙方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負永久保密之責並不得自行使用於本合約以外之用途,雙方並應督促及擔
保其受僱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如因職務知悉前述資料者,亦應遵守本條約定。
16. 因信用卡之追溯期為180天,若於雙方解約後,高鉅科技之收單銀行追討特店之線上交易所產生之偽冒交易與盜刷之金額,特店需於接到高鉅科技出具收單銀行證明之通知後 10 天內將爭議款項支付高鉅科技,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付款。
17. 若特店因線上交易行為產生之客戶偽冒交易與否認交易遭高鉅科技之收單銀行扣款之總金額超過特店支付高鉅科技保證金之五成時,高鉅科技有權停止撥款給特店並暫停特店之交易服務。待特店將上述偽冒交易與否認交易之款項全額支付高鉅科技後,再行恢復交易。 

18. 倘特店交易發生異常狀況(偽冒交易或否認交易)之件數佔所有線上交易件數之比例超過 0.05%,高鉅科技可要求特店增加保證金,若特店拒不提供則高鉅科技可以限制特店交易金額或逕行終止服務。
19. 若有前項所訂之情況發生時,特店同意高鉅科技得延撥最近三個月平均交易金額之20%,若三個月內未再發生偽冒或否認交易,則高鉅科技應於次月將此延撥款項撥付特店。

十、公平對待付款人
1. 本合約所約定之付款人均得享有特店對每一顧客所提供之服務及優待,特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付款人加收手續費或拒絕付款人以簽帳交易或限制簽帳金額等方式向特店購物及享受服務,特店接受信用卡為支付工具時須秉持公平原則,不得對使用信用卡之付款人與支付現金之付款人有差別待遇,亦不得因刷卡金額之大小而拒絕付款人刷卡消費,且不得限制每筆簽帳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2. 特店不得將本合約約定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轉嫁於付款人之簽帳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付款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特店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付款人,若有任何對付款人之不公平待遇,特店須負全責處理,概與高鉅科技無涉。 


十一、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地址
403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573號6樓E室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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