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細節
- 分類: 服務條款
-
- 點擊數: 6460
一、定義
- 買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買受人。
- 賣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銷貨人,且必須與本公司簽立合約成為高鉅科技之合作店家。
- 用戶:前所稱之買方及賣方,均為本服務之用戶。
- 發卡機構:係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發行信用卡等相關業務且與信用卡組織有合作關係之所有國內、國外發行信用卡之機構、團體。
-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 代收付服務:買方與賣方之金流交易成立後,由高鉅科技代理收受金流交易之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完成時,再將代收之價金轉付予賣方。
- 前項所稱之一定付款條件完成,係指包括但不限於買方已取得商品、獲得服務,或一定天期屆滿而買方未提出異議等,買方應自行確認付款條件是否完成,並應於規範時限內提出相關權利主張,任何因買方未依本服務說明提出異議而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信託專戶:指本公司開立於陽信商業銀行之支付款項專用存款帳戶。
二、公司資訊
- 公司名稱: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陳柏江
- 服務官網:https://www.mypay.com.tw
- 營業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573號6E
- 客服資訊:
- 線上客服:LINE@ID:@mypay
- 客服信箱:該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郵件外掛保護。要顯示它需要在瀏覽器中啓用 JavaScript。
- 客服專線:04-23220267
- 服務時間:平日 09:00~18:00
三、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 本公司與用戶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內容如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 用戶同意於本服務網站執行功能選項及所有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公司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及時間等資訊,且用戶於本服務網站所進行之行為皆具法律效力。
四、合約之修訂及生效:
- 本公司修訂本條款時,將於本公司官網明顯處公告。
- 本公司並得擇一或同時透過賣方註冊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或賣方登入本服務後台之系統公告訊息方式通知賣方,即視為已完成通知義務。
- 賣方如不同意修訂內容,應於通知公告期限內停止使用本服務;如繼續使用,則視為同意修訂內容。
- 買方因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知悉相關規範,買方應於使用服務前主動查閱官網公告之最新版服務條款。買方若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條款之修訂。
五、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 賣方應妥善保管其用於登入本服務後台之帳號密碼。若賣方發現帳號密碼遭盜用或有異常登入情形,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將立即暫停該賣方帳號之服務。
- 本公司為保障交易安全,將於接獲賣方通知或發現賣方帳號密碼被冒用時,暫時停止該帳號之所有功能(包含但不限於交易、撥款等),直至賣方變更密碼完成後,方能恢復。
- 賣方依本公司規定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完成後所發生之損失及調查因此所產生之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其辦理手續前之損失,限有下列情事者由賣方自行負擔全額:
(1)賣方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賣方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賣方未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安全機制。
(4)其他因賣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六、代收付服務
- 賣方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須提供必要之說明,並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與規定。
- 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如屬消費者當地法律/法規禁止、限制買賣者或有其他爭議,同意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鉅科技)保留該爭議款項暫不付款。
- 賣方於申請本服務時,應依本公司要求提供正確、完整之身分證明文件。
- 買方特定查核與賣方協助義務:
為符合洗錢防制法之規定,針對單筆現金達新臺幣五萬元或信用卡單筆交易達二十萬以上之買方,本公司得執行特定查核。
(1)賣方知悉並同意,為落實洗錢防制法相關義務,賣方應於相關交易發生時,主動引導買方提供必要之身分證明資料,或配合本公司後續之查核作業。
(2)若買方拒絕提供必要資訊,或賣方無法協助本公司完成對買方之身分核實,導致本公司受有主管機關處罰或產生洗錢防制風險時,賣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3)對於無法完成特定查核之交易,本公司有權先行凍結該筆款項之撥付,並得拒絕處理後續請款事宜,待買賣雙方依規定補正資料並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方恢復撥款。 - 賣方如有遞延性交易致無法提供商品、服務或勞務時,應無條件配合高鉅科技依收單機構及其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爭議帳款處理事宜,不得異議。
- 透過本服務進行的交易,賣方應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及管理,若買方否認有該筆交易或就其相關交易內容有任何爭議,其風險均由賣方負擔。
- 賣方同意高鉅科技為本服務作業需要,得提供予金流服務商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特店名稱、統一編號、營業項目、基本業務情況說明、相關設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企業及業務聯絡人電子郵箱及用戶消費者相關資料等,特店並願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內隨時依高鉅科技之要求提供前開特店相關資料。
- 若買方對於消費內容及退補費等事項有疑義時,賣方應與買方協商解決,高鉅科技並無墊付帳款之義務。
- 賣方應盡力解決買方因購買賣方貨品或服務而引起的索賠或投訴。賣方與買方間之交易糾紛,高鉅科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皆以新臺幣結算,如涉及外幣交易,其匯率以換匯時高鉅科技指定之合作銀行公告為準。
- 撥款帳號之變更,需以書面正本辦理,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 服務費用與撥款:
(1)本公司未向買方收取任何服務費用。賣方同意依本公司官網公告之費率表或雙方簽訂之個別協議支付各項服務費用。
(2)賣方同意本公司得自代收之交易款項中,逕行扣除服務手續費,並依規定開立扣除手續費後之服務費發票予賣方。
(3)賣方同意本公司得就各筆交易之請款金額,於扣除應付服務手續費、爭議款項或其他依約應扣抵之費用後,撥付至賣方指定之專用銀行帳戶。賣方承諾該帳戶為其本人合法所有,不得指定以第三人帳戶作為撥款帳戶。若因賣方提供帳戶錯誤或非本人帳戶所致之損失,概由賣方自行負責。 - 賣方應定期與本公司核對帳務,如發現帳務資料金額不符,雙方應進行處理協議。於爭議釐清前,雙方同意暫以本公司之系統紀錄為準;嗣後經查證確有差異者,應依正確之查證結果予以調整,並於次期帳款中進行補付或扣抵。
- 若因金流服務商或國際匯兌因素延宕,賣方同意高鉅科技以書面或mail通知後暫不撥款。
- 高鉅科技就本服務所代收之交易款項,依照法規已經全部存入陽信商業銀行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 本公司將於每筆交易完成後,將以網頁顯示或電子郵件通知交易明細。用戶應及時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提供自最近一筆交易日起算至少一年之交易紀錄供查詢。
- 賣方應定期檢視及更新系統設定的聯繫資訊,以確保能即時正確接收訊息。
- 賣方有以下之情事者,本公司將得不經預告或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提供賣方使用本服務:
(1) 利用支付帳戶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
(2) 支付款項經法院扣押。
(3) 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屬實者。
七、退款處理方式
- 賣方經本服務成功收款後,若允許買方辦理退貨或取消交易,該筆交易原已計收之服務手續費不予退還。
- 若買方以信用卡支付,經賣方於系統操作退貨或取消交易後,由本公司協助將款項退回原買方之信用卡發卡機構(信用卡原支付工具)。
- 非信用卡交易退款機制(超商代碼、WebATM、虛擬帳號):
(1)本服務採自動撥款機制予賣方。賣方辦理退款時,若其未撥款項總額不足以支付退款金額時,賣方應先將退款全額匯回本公司指定帳戶,高鉅科技始得進行後續匯款退費作業。
(2)賣方應清楚記錄辦理退款之程序,並於本公司要求時提交退款憑據供查驗。 - 賣方應於後台系統操作退款指示,並引導買方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字號)及受款匯款帳戶資訊。
- 賣方提交上述資訊並經核對無誤後,由本公司代為安排匯款作業,將款項匯入買方指定之個人匯款帳戶。
八、支付錯誤之處理
- 因不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協助買方進行更正。
- 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如輸入錯誤金額),本公司將協助處理,惟損害賠償與本公司無關。
-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通知用戶。如導致用戶損害,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九、爭議款項處理與返還義務
- 賣方同意於下列情況退還高鉅科技已付款項,賣方並同意高鉅科技得自高鉅科技應給付予賣方之他次請款金額中逕行扣除,賣方絕無異議:
(1)雖交易支付已完成,但買方未取得貨品或退貨或應得服務或對該貨品及服務有爭議、拒付、索賠之情事發生者。
(2)高鉅科技接獲收單機構、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
(3)當高鉅科技向賣方調閱任一筆電子結帳交易之簽單及交易紀錄,而賣方於接獲通知起算7日內未提供者。
(4)如為非與持卡人面對面接觸之交易(包括但不限網路訂購、電話訂購、傳真訂購、郵購),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賣方無法舉證該筆遭否認交易之對象為該有效信用卡之持卡人本人者。
(5)賣方若有提供不實交易資訊、惡意請款或其他重大違反本條款行為,致本公司於撥款後始知悉者,本公司得採取返還款項或逕行扣抵之措施。
(6)高鉅科技可證明賣方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7)持卡人認定簽帳記錄有不當之簽發或更改。
(8)持卡人對簽帳記錄所表示之交易金額、交貨物品或提供服務之品質有爭議,而特店未予處理或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
(9)賣方於執行簽帳交易及請款時,若明知其行為已違反本合約約定,卻仍提供簽帳記錄並已收受本公司撥付之款項者,本公司得要求賣方立即返還該筆款項,並依違約情事進行相關處置。
(10)賣方所出售之貨品或所提供之服務有違任何政府之法令規章。
(11)收單銀行通知有疑義之交易,且未做退款處理之款項。
(12)其他依相關規定賣方有任何應返還高鉅科技墊付款之情形。 - 若買方否認其曾為金融通路轉帳扣款之委託或指示或金額有誤時,除係由買方自行使用密碼(金鑰)經檢核無誤、扣款銀行依買方授權之扣款交易外,賣方同意自接獲高鉅科技書面通知後,立即退還扣款銀行或買方帳戶原轉帳扣款之金額及自扣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該扣款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其他一切損害。
- 有關交易糾紛之申訴與處理,請參照本服務條款「二、公司資訊」所載之聯絡電話、客服信箱及服務時間辦理。
- 交易糾紛處理程序:

十、風險管控與損害賠償
- 風險特店處理:
賣方若經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或風險賣方,或經高鉅科技認定賣方為質疑或風險特店者,高鉅科技無須事先通知賣方,有權暫時凍結特店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待通報單位或有權機關調查確認賣方無質疑或風險之虞,高鉅科技應於知悉後解除賣方凍結並恢復賣方刷卡交易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惟賣方不得請求凍結期間相關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 賠償責任:
賣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之交易,致高鉅科技所產生之損害或對高鉅科技所產生之一切債務,賣方應負賠償之責,高鉅科技並可由保證金及應撥給賣方之任何款項逕行扣除若債務金額超出保證金及應撥給賣方之任何款項之金額,則賣方及其負責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清償責任不因合約終止而結束。 - 資料保存與保密:
(1)賣方須妥善保管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正本等所有相關資料文件,除JCB卡須保存二十四個月外,其餘卡別至少應保存十三個月。賣方於上開保留期間經過後始得將前述文件銷毀並須留存記錄,以供高鉅科技、收單機構及各相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查驗。
(2)賣方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應保守秘密;若賣方未善盡保管責任致資料外洩,除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對高鉅科技、收單機構或持卡人因此所受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爭議款保留:
高鉅科技若於撥款前接獲司法機關函文、發卡機構或持卡人有關爭議款項之通知時,於責任歸屬未確定前,賣方同意高鉅科技暫緩支付該筆帳款,若已給付者,賣方應退該筆帳款由高鉅科技暫予保留,或由高鉅科技自賣方下次請款金額中暫予扣留,俟責任歸屬確定後,若有應付賣方之帳款,高鉅科技應即支付之。 - 商品內容合法性與權利擔保:
賣方應擔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不得有妨害善良風俗或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專利法、醫療法、藥事法、著作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倘有涉及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有關權利時,應由賣方先行取得合法使用權後,方得向持卡人販售。倘賣方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上述事項而引致訴訟、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時,應由賣方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及律師費用)及損失,概與高鉅科技無涉,若因此致高鉅科技及持卡人遭受損害時,另須對高鉅科技及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代收付服務終止
-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服務,但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高鉅科技得隨時終止本服務:
(1)賣方被發卡機構透過國內/國外清算機構通知偽卡交易,賣方接獲之筆數累計超過五筆或超過當月請款金額1%者。
(2)賣方遭扣款金額占當月請款金額5%(含)以上者。
(3)賣方從事未經高鉅科技同意之交易者,包括但不限於〝郵購〞、〝電話訂購〞、〝預購交易〞、〝直銷/傳銷〞或手機月租費扣繳及遞延性交易等業務。
(4)賣方違反本服務條款約定或有其他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者。
(5)賣方或其負責人出現財務不良之訊息。
(6)高鉅科技經收單機構通報、持卡人承認或國際組織通報而認定特店為質疑或風險賣方者,且特店無法於高鉅科技告知時效內提出高鉅科技認定之合理佐證資料與說明,惟高鉅科技有權不告知賣方通報來源或是持卡人資料。 - 賣方違反前項第(3)、(4)款者,高鉅科技應對賣方所為之交易樣態、營業內容等事項進行調查,並為必要之處置。
- 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約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即自動終止,若有第(5)款任一情形者,特店同意高鉅科技應通報收單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1)賣方違法經營(包括但不限於喪失營業資格或執照)、結束營業、解散、停業、無力償債、重要財產被扣押或遭法院查封、貨物因出質而遭拍賣或受破產之宣告。
(2)賣方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讓與他人。
(3)賣方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高鉅科技。
(4)賣方違反第十一條第(7)項後段、第(11)項者。
(5)申請本服務所提供之資料有偽造、冒用他人名義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 - 本服務合作事項若因情勢變更、業務需求或經高鉅科技收單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法令規定或命令高鉅科技停止辦理者,高鉅科技得通知賣方終止服務。高鉅科技得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特店,賣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如該項情勢變更事由不可歸責於高鉅科技,高鉅科技得立即公告及通知賣方終止本服務之時間,且不受一個月之限制。
- 本服務終止時,甲乙雙方須將終止前相關費用清算,並於終止後一個月內全數結清支付。
十二、信用卡作業規範
- 因本服務部份業務係由信用卡收單銀行(以下稱收單銀行)協助完成,如賣方與收單銀行間因故終止或解除合約,則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亦隨同終止,雙方均不得因此對他方主張損害賠償。
- 本合約簽訂後,賣方同意於持卡人線上刷卡日起七個日曆日內向高鉅科技提示請款資料及退款資料,惟若請款日逾國際組織所規定之請款期間,且發卡機構援引該國際組織關於請款期間之規定而向高鉅科技請求返還該筆款項時,賣方同意配合辦理。
- 賣方經由網際網路收到持卡人傳送之信用卡號交易資料必須透過高鉅科技傳送到銀行取得授權,在銀行對於持卡人身份與持卡條件尚未確認完成授權前,不得逕與持卡人完成以信用卡支付貨款交易,如有違反者或所載之授權號碼與高鉅科技及銀行紀錄之授權號碼不符時,高鉅科技與高鉅科技之收單銀行不負付款義務。若已支付者,高鉅科技可於爾後之賣方請款中扣除或向特店請求損害賠償。
- 本合約約定之手續費,賣方不得轉嫁於持卡人簽帳款上,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於持卡人簽帳款上。
- 信用卡之使用應在卡面所顯示的有效期限內由所有人親自為之,不得由非本人代為使用,且卡片所有人即為交易買受人。
- 除經高鉅科技及收單機構例外許可之特殊情形外,持卡人購買服務或購物之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賣方不得將持卡人未經發卡機構核准之一筆交易攤分作 兩筆或多筆金額(俗稱拆帳單)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且賣方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以及非實際消費之簽帳或從事融資性墊付現款等交易(俗稱調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或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亦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特店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
- 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而賣方逕行接受持卡人之線上訂購者,一切款項損害由賣方自行負責,如有造成高鉅科技損害者賣方並應賠償。
- 簽帳交易完成後,若賣方允許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應向高鉅科技辦理退款,賣方不得利用現金退款予持卡人。
- 對於收單銀行通知有疑義之交易,而賣方無法於高鉅科技通知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 (包括但不限於到貨證明)或買方堅持否認交易等事宜,賣方必須依高鉅科技指示,主動操作退款作業。若賣方拒絕或延遲操作,高鉅科技得代為操作退款交易。
- 非經高鉅科技同意賣方不得承作遞延性交易。賣方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若屬遞延性質,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消費者知悉。倘賣方違反此項約定而承作遞延性交易,高鉅科技有權拒絕處理該交易之帳務 及授權事宜,並得保留該部份之款項至特店提出已完成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付證明,並經高鉅科技確認無誤後再予撥付,若致高鉅科技因此支出任何費用或受有損害者,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賣方對其銷售之商品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高鉅科技於責任歸屬未確定前,得暫緩支付該筆帳款,其已給付者,賣方應負返還之責,高鉅科技並得自下次撥款金額中扣除該筆帳款,實際帳款歸責暨權責區分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與國際組織規定辦理。
- 賣方不得販售我國法令及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包含但不限於網路賭博、股票、期貨、選擇權、虛擬貨幣、NFT以及相關周邊商品或服務)。
- 如賣方為旅行業,舉凡持卡人購買旅遊商品,賣方應與持卡人簽署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之約定對持卡人負履約保證責任,倘特店因違反「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約定致持卡人權益受有損害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概與高鉅科技無涉。
- 甲乙雙方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負永久保密之責並不得自行使用於本合約以外之用途,雙方並應督促及擔保其受僱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如因職務知悉前述資料者,亦應遵守本條約定。
- 因信用卡之追溯期為180天,若於雙方解約後,高鉅科技之收單銀行追討賣方之線上交易所產生之偽冒交易與盜刷之金額,賣方需於接到高鉅科技出具收單銀行證明之通知後 10 天內將爭議款項支付高鉅科技,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付款。
- 若賣方因線上交易行為產生之客戶偽冒交易與否認交易遭高鉅科技之收單銀行扣款之總金額超過特店支付高鉅科技保證金之五成時,高鉅科技有權停止撥款給賣方並暫停交易服務。待賣方將上述偽冒交易與否認交易之款項全額支付高鉅科技後,再行恢復交易。
- 倘交易發生異常狀況(偽冒交易或否認交易)之件數佔所有線上交易件數之比例超過 0.05%,高鉅科技可要求賣方增加保證金,若賣方拒不提供則高鉅科技可以限制賣方交易金額或逕行終止服務。
- 若有前項所訂之情況發生時,賣方同意高鉅科技得延撥最近三個月平均交易金額之20%,若三個月內未再發生偽冒或否認交易,則高鉅科技應於次月將此延撥款項撥付賣方。
- 本合約所約定之買方均得享有賣方對每一顧客所提供之服務及優待,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買方加收手續費或拒絕買方以簽帳交易或限制簽帳金額等方式向賣方購物及享受服務,賣方接受信用卡為支付工具時須秉持公平原則,不得對使用信用卡之付款人與支付現金之付款人有差別待遇,亦不得因刷卡金額之大小而拒絕付款人刷卡消費,且不得限制每筆簽帳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 賣方不得將本合約約定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轉嫁於付款人之簽帳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付款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賣方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付款人,若有任何對付款人之不公平待遇,賣方須負全責處理,概與高鉅科技無涉。
十三、資訊安全
- 本公司及用戶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付款方之個人資料。
- 本公司承諾維持符合國際認證標準(如 PCI DSS、國際認證標準 SSL/TLS 安全加密機制)之安全防護機制。
- 如發生第三人破解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將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 第三人入侵本公司之資訊系統對用戶造成之損害,由本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其他約定
- 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